| Chong's profileChong's spacePhotosBlogNetwork | Help |
|
|
July 07 [转载] 关于“刁民”和龙永图的三篇评论[原创]“刁民”的价值正在于令龙永图们不快
文章提交者:梁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最近,龙永图先生谈到当下时有所闻的“最牛钉子户”时说,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龙永图的刁民一论,居高临下,充满了一种道德定性和政治高压的韵味,可谓将其曾是“高官”之风情,体现的淋漓尽致。 对“刁民”要硬气,是毫不犹豫的将刁民和政府对立起来,我们说多了的是,政府乃是人民之政府,官员乃是百姓之公仆,“刁民”一论,则丝毫不容情的,将刁民打入人民之另册,然后行起事情来,方便痛快,也不违背人民之政府,百姓之公仆的宗旨,可谓手段毒辣高明。 “钉子户”之价值,本不想多加赘述,然而龙永图曾位忝高官,现在虽已卸任,但却仍具有莫大影响力,而且,他曾是一位颇为开明的官员。如此可见,龙永图尚且如此,只怕在官员里,持“刁民论”者,恐怕不是少数。既然如此,即使本人认为“钉子户”之价值实在是功莫大焉,实乃显而易见的常识,也得再三向这些手握权柄者说教几番了。 “钉子户”,按照龙永图表达之意,乃是指的在政府拆迁过程中,要价过高的民众。所谓政府拆迁,还得进行分解,因为很多所谓的政府拆迁,其实是商业项目,无关乎公共利益。只是因为房地产颇为强势,大多于政府关系良好,或者本身就是权力寻租的产物,于是乎,此类所谓拆迁,往往是以政府之名,行开发商之实,强奸民意罢了。在此类所谓拆迁中,公民与房地产开放商,乃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一句话,市场说了算,要价高是常理,要的低的就是傻逼了。政府这时该怎么做呢?检讨自己的行为,省查是否对得起“民意”二字。 还有一种,乃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如果只是政府在那里高一言堂,说那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那生出的事端总是不少。比如,许多城市,轰轰烈烈所进行的旧城改造运动,无不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而进行,可是,最终结果呢,劳民伤财,怨声载道者不在少数。所以说,所谓牵涉到公共利益者,就得由最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来决定此类大型工程的命运,显然,做为人民之政府,还得在推行,完善这种机制上,抓紧做功课。就说在现阶段,公共利益大多由政府说了算的现实情境下,“钉子户”的存在也是必要的,现代社会的公民,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基本责任,只要是在宪法和法律之框架下,则“钉子户”可以自主决定其要价。同样,做为另一方的政府,并不具备高“钉子户”一等的法律主体性质,在面对“钉子户”要价高的情形,政府最大的权力依然是依法行政,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议契约来解决此类事件。所谓硬气?之于法治社会而言,了无意义,除非政府有关部门明摆着要以权废法,或者说是法律弹性尺度过大,让政府有过于宽松的裁量权,于是想“硬气”就硬气。 龙永图的说辞,悖谬的是现代法治精神。一般而言,如果是一个底层百姓,不懂常识,别谬法治精神,我们皆都以为其愚昧。而龙永图这个退休高官,站在政府之立场,发出的硬气说,却深刻表现除了权力的傲慢和彪悍,其根基乃是一种渗入骨髓的官本位思想,是一种根深蒂固统治哲学。其基本的逻辑就是,将一部分人先验性的贴上标签(刁民),然后可以堂而皇之的打压(硬气),再此过程中,丢掉的是一切公民,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皆只能再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行事的基本法治精神,丧弃的是政府做为全体民众之政府的基本权力原则。 至于所谓“刁民”,他(她)们的价值正在于,让形形色色的龙永图们感到不快,这种不快,可能会遭受“刁民”对待,“硬气”的打压,但是,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龙永图们时刻感受到一股来自民众的压力,也为更多民众树立了依法维护权益的好榜样,而最终形成民意的洪流,推动权力的转型,社会的变化。此刻,如果你的心情还足够好,就请回首去年那万众瞩目的“最牛钉子户”事件,看他是如何再这个时代留下华彩一章的! (本博主欢迎任何积极的交流,探讨,辩论,请通过邮箱liangding001@126.com。QQ331945489,与我联系,探讨中国的现实与历史问题,共同促进社会之进步!) *****************************************************************************************
邵建:“刁民”是语词还是制度
作者:邵建 前副部长龙永图最近在谈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时,出口不逊:“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而且政府“不能做群众的尾巴”。这位政府前官员习气未改,从语词到句式乃至语气,都充满了几十年来旧体制下权力者对权利的自大、颟顸和不屑一顾。作为读者,几句话读完,我对此人的感觉只剩四个字:“肉食者鄙”。 一种体制一种语言,这种语言首先就在词汇上体现出来。假如在美国,是否可以设想政府官员会使用“刁民”“群众”这样的贬义性词汇,除了他不想在权力的位子上再坐下去。举一个还不是政府官员的例子,前哈佛校长萨默斯,在一次经济学家的会议上表示:由于生物学方面的原因,男人比女人更适宜在科学方面发展。由于涉嫌女性歧视,此人不但连连道歉,最终还成为他辞去哈佛校长的原因之一。说来原因很简单,在民主体制下,如果你是一个权力者,你的权力来自公众的权利;而且权力的存在就是反哺性地为权利服务。这样一种“权利本位”的关系,就决定了权力对权利的尊重。它如果不想找抽,绝不敢在公共领域对公众使用“刁民”之类的词汇。 皇权体制不然,正如“刁民”是典型的皇权体制的语汇。这种体制,权力为本,民众只有供奉的义务却没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有,则属于皇恩浩荡。当权利来自权力时,就注定了权力对权利的驱遣和权利对权力的顺从。一旦不顺即为刁,刁民也者,正是顺民的反面。“群众”一词亦如此。“群”古作“羣”,视民众为顺从的羊,需要来自上面的统治者的统治(“君”即“君领”、“统治”),这正是“群”这个会意字的含义。古代地方长官称“牧”或“州牧”,正是把治下的民众当群羊一般看待。羊当然温顺,而民不温顺,权力者便觉大逆不道:斥为“刁民”、指为“群众”,还常常加上“不明真相”的定语。这样带有对权利侮辱性的语言,不幸我们已经见惯不惊。 语词后面是制度。当一个政府官员张口闭口“刁民”“不明真相”时,不但暴露出权力者骨子里面的思维意识,还可以窥见其制度状况。制度决定语言,民主体制,官员谁敢说“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且不说谁是刁民,这个词分明是以权力尺度为准的。转从权利角度,它其实是很正常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博弈。即使权力来自权利的民主体制,只要权力一旦脱体而出,它本身就是和权利相对的一个利益体。当它谋取自己的利益时,最方便动用的名义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对待民间的权利诉求,政府可以谈判,可以诉诸法律,但,绝不能像龙永图那样强行“硬气”。 ************************************************************************
[转贴]对待“刁民”不能一味硬气
文章提交者:灌水马甲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作者:秋风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先生谈到当下时有所闻的“最牛钉子户”时说,对待刁民,政府要硬气,不要被刁民挟持。“刁”是指部分民众在政府拆迁的过程中,要价过高。一个“刁”字,显然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甚至有一种从政治上定性的味道。但是,不论是从经济学还是从政治学的逻辑讲,民众在拆迁过程中要价高,都没有错。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进行的拆迁,并不在严格的公共用途范围内,而带有明显的商业色彩。据此可以说,拆迁基本上就是政府或者政府所委托的开发商与民众之间进行的一种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各方都有要价的权利,对方则可以讨价还价。拆迁补偿标准,也即拆迁交易价格,就是双方相互要价然后不断地进行讨价还价的结果。 这绝不是说,拆迁户的所有要价都是正当的、合理的。拆迁户是普通人,不可能是天使。按照常人的天性,他当然会对自己的利益特别敏感。他未必有侵占交易、合作对象的故意,但他确实会忽略交易、合作对象的利益。买东西的时候,他总是希望把价钱压得低低的;卖东西的时候,他总是希望把价钱报得高高的。 只是,这一点根本不成为问题。因为,交易、合作对象也是对自己的利益十分敏感的人,他同样不大可能容忍别人侵占自己的利益,在拆迁交易中的政府也是如此。交易、合作双方坚持自己的利益,并不妨碍双方达成一个双赢的价格。当然,假如一方觉得对方要价过高或出价过低,也完全可以拒绝交易。 因此,市场交易过程中,世间本无刁民。假如龙永图先生非要把那些要价较高的拆迁户称为“刁民”,那也该承认,出价过低的某些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是刁政府、刁开发商。不过,在严肃的公共论坛上,最好不要对任何一方使用这种有过多伦理和政治偏见的词汇。 事实上,现代政治学认为,每个人都有主张、维护、增进自己利益的自由与权利。现代经济学也已经论证了,正是每个人对于自己利益的关心和维护,才能够充分地发现给定资源的价值,使之配置到那些能够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的人手中,从而不仅使双方的利益同时得到实现,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收益。一宗资产,假如没有主人积极地主张其权利,比如公有财产,就必然出现财产价值被低估因而资源被低效利用的事情。 当然,考察龙永图的整个表述,他似乎认为,拆迁不是一般的商业交易,而是政府在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从事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在他看来,政府在城市进行拆迁,将会增进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些向政府提出较高要价的拆迁户,显然是不顾大局,妨碍政府有效地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是刁民。 问题是,第一,现实中的绝大部分拆迁是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政府不过是以私法上的交易者身份从事一桩交易而已。此时的政府并不是公法上的公共管理者,它与拆迁户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不是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第二,即便政府认为自己进行拆迁是在增进公共利益,拆迁户也有权通过政治、行政或司法途径对政府的这一主张予以质疑,政府得为自己的主张举证。第三,即便政府所主张的确实是公共利益,对拆迁户也应给予充分补偿,拆迁户则应有权通过某种程序质疑补偿之合理性,并与政府讨价还价。 总之,即便在一小部分拆迁活动中,政府确实是在实现公共利益,它也仍然要尊重拆迁户的权利和利益。法治原则要求,这种尊重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责任,更是一个宪法和法律上的责任。这种尊重得体现为某种有效的制度,透过这种制度,拆迁户以及在其他领域与政府发生权利冲突的公民,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面前,可以与政府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公正的裁决。假若有这样一套公民与政府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安排,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就不会有刁民滋生的空间。 仅就政府拆迁而言,如果真有刁民的话,那通常也是因为,有些民众认为当地政府在侵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却欲告无门;即使有投告之门,也经常难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策略,以一种非常规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个时候,政府如果采用龙先生的妙方———硬气,往往会使当地的治理秩序陷入恶性循环。明智的政府必会谨守权力的边界,合理、合法地与民众打交道,民众想耍刁也耍不出名堂来。 Comments (1)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sachong.spaces.live.com/blog/cns!95DBBE02D973A4E1!442.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
|
|